本报讯(记者 赵岑雨)日前,浔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原德安县某镇党委书记李某贪污、受贿案,以贪污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李某贪污、受贿和潘某贪污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李某在担任德安县某乡乡长、党委书记,某镇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被告人潘某等人在承建工程项目中虚增工程量,在政府购物资过程中虚增数量和价格,以各种名义侵吞账外资金、虚报费用等方式套取公款,并以他人名义骗取安置房指标,共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7159178.75元。李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贿赂共计834859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上述款项李某均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指使他人作假的方法,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潘某与李某勾结,共同侵吞公款257984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以惩处。案发后,李某将其存放在他人处的股金220.3421万元全部上缴,并将用赃款购置的房产,委托组织处理,属积极退赃。李某在“留置”期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并极配合组织拍摄警示教育片,属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潘某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将侵吞的一套安置房上缴,将李某存放在其处的股金31万元上缴,属积极退赃,故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