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明确,采取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的,对提供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全日制寄宿的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机构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我省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
同时,还明确了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区分居家照护、日间照料、机构托养工作模式,实行个人申请,村(居)委会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县(市、区)审批的程序。建立民政、残联、扶贫、卫健等部门按现行管理办法审批的逐级分类审核审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