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郎某自2007年至2017年间,组织、策划、纠集曹某华、周某峰等人,采取暴力或软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或者强迫他人转让股份,随意殴打他人,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郎某为纠集者,以曹某华、周某峰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先后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16起及其他违法行为6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