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国家医保局发布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办法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记者彭韵佳)国家医疗保障局于11日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两份文件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并规定凡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运行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提供服务的人员等基本条件。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近年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迅速,特别是医养结合、“互联网+医疗”等新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加。新的“两定办法”通过简化申请条件、优化评估流程、完善协商谈判机制,推动扩大医疗资源供给,为公众提供更加适宜且优质的医疗和药品服务。

  两份文件明确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权责关系。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是协议的主体,医保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流程进行监督。

  关于互联网医院纳入定点管理问题,文件中提出互联网医院可依托其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其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公众关注的“处方流转是否等同于网售处方药”,医保局有关负责人给出明确回答:处方流转与网售处方药并不等同,目前办法中规范的是符合规定的处方可以流转到实体药店取药或由实体药店配送的模式,而网售处方药的相关政策仍需再研究。

  据悉,新的“两定办法”均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政经新闻
   第03版:综合新闻
   第04版:视点·时评
   第05版:要闻
   第06版:广告
   第07版:文化·体育
   第08版:魅力乡镇
夯实治理之基
新发展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我市圆满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任务
石家庄启动全市第二轮全员核酸检测
沈阳6名确诊患者治愈
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办法
战汛中书写“人民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