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讯(张广 杨奇兵)近日,湖口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巡查人员在大垅乡执行动态巡查时,发现芦岭村8组境内一块闲置废弃土地,经“执法通”现场勘测,该宗土地属性为耕地,面积10.9亩。发现问题后该县执法大队立即着手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为2010年鞍山公路彭湖高速AP2标项目经理部修建彭湖高速公路时使用的临时料场用地,该用地单位为节约成本简单处理,以每亩700元的费用支付给群众自行复耕。
为此,湖口县自然资源局于4月25日向高速建设管理部门下达了《关于彭湖高速施工时使用的临时料场用地复耕告知书》(湖自资告【2019】01号),限在接到本通知15天内完成履行复耕义务。该用地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启动复耕工作,同时确定复耕联络人员和责任单位,根据县土地复垦要求,需连续耕种三年,切实提高土地肥力,该用地单位委托芦岭村委会组织耕种,并拿出2万元培肥费,确保按照复耕标准及时保质保量完成临时用地复耕。
5月14日,鞍山公路彭湖高速AP2标项目经理部一份《场地移交协议》送到湖口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标志着这块搁置10年的临时用地复耕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该工程经乡村两级确认,历时十四天,共清运土石3600余方,圆满完成复耕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