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5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关于开展江西省2024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和《江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赣财非税〔2019〕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展2024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4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

  (一)申报审核对象

  2024年1~12月,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申报审核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7月31日

  (三)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通过PC端登录“江西政务服务网”,检索进入“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江西省”并按照提示选择城市,点击“在线办理”。鼓励用人单位优先选择网上申报方式办理。

  2.窗口申报

  因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无法自行在网上申报的,经办人可携带申报材料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认证窗口现场提交申报材料,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将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录入申办系统。

  (四)申报材料

  1.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在“江西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仅首次办理用户需要)、登录系统后,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操作流程详见网址:http://www.jxdpf.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filename=f8e441e8ba344e51bd1227305574903e.pdf)

  2.窗口申报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下载网址为:http://www.jxdpf.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filename=7eaa2864608741dc9411faa2329425b5.doc);由授权经办人办理的,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单位职工总数和残疾人职工情况表》《单位在职残疾人员一览表》《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汇总表》原件各1份(表格另行下发);

  (3)残疾人职工持有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4)2024年1~12月残疾人职工每月工资发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等凭证);

  (5)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保、医保等参保缴费凭证;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实际缴纳社保、医保费用的用人单位信用代码、参保缴费凭证等关联材料;

  (6)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合同期在1年及1年以上),在编人员提供含有职工花名册的编制本等证明材料;

  (7)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1份,以及双方单位签订的同意将该残疾人职工计入用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协议复印件1份。

  (五)相关说明

  1.自2025年1月起,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按规定征收保障金。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审核,可直接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以非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4.以劳务派遣方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协商一致的,被派遣残疾人可计入用工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得重复计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就业人数。

  5.如联网认证系统调取不到残疾军人证信息或推送残疾等级不一致的,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证件信息证明材料。如调取不到残疾证旧证信息或推送旧证残疾等级、时间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残疾人户口所在地残联发证机构开具的《残疾证旧证信息变更申请表》。

  6.联网认证系统出现无法调取用人单位工资、社保、医保等相关数据信息或推送信息不一致时,用人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有效凭证或证明材料。

  二、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

  (一)申报征收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申报缴纳时间

  用人单位每年4~7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按照征收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申报征收机关

  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他单位(含中央驻赣企业)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五)申报征收方式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照同级残联执行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规程相关要求,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其他单位(含中央驻赣企业)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网上申报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保障金缴纳事宜。

  2.各地税务部门依据残联部门传递的“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审核认定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数据,按规定计算、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优惠政策

  1.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一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不含)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是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对符合财政部2023年第8号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2.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的规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并经保障金征收机关催报、追缴仍不缴纳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5年2月25日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要闻
   第03版:综合
   第04版:理论·视点
   第05版:综合
   第06版:乡域
   第07版:烟水亭
   第08版:公益
中国车企奇瑞在捷克发布新车
激活乡村文脉
九江:老年人享受更好的“家门口”养老服务
小鹏汇天“陆地航母”飞行汽车完成湖南首飞
“一件事一次办”跑出政务服务“加速度”
方大九钢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青春护鄱湖“河小青”在行动
关于开展江西省2024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