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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办法》规定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主体,以及提级调查、挂牌督办、整改评估等方面工作机制。原则上,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务院派出调查评估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授权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办法》明确,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的重大自然灾害,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提级调查评估。

  《办法》要求,对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办法》强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针对调查评估中查明的问题短板,积极落实整改,及时评估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地见效,促进灾害防范应对责任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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