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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通知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本报讯(汪莉 九江报业融媒记者程静)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为贯彻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级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文件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日前,我市出台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着力推动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有序稳定开展。

  《通知》明确,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涉及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诸多部门,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条件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建房。明确申请审批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组集体提出宅基地建房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及相关材料等一并报送乡镇政府。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有关部门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告。农户建房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审批管理台账,并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通知》强调,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部署,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示办理流程和申报要素,方便农民群众办事。要严格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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