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慈善救助机构的社会保障职能演变研究
(20261024第 A04版)
邓雅方
唐宋时期,国家在养老、医疗、慈幼、丧葬等领域逐步建立起制度化的救助机构。唐代有悲田养病坊,宋代则有居养院、安济坊、慈幼局、漏泽园等官办慈善机构,其种类日益丰富、规模不断扩大、职能分工日趋精细。这些机构的设立不只是单纯的慈善行为,更是国家以制度化手段承担弱势群体保障责任的重要实践。本文以职能类型为框架,从养老济贫、医疗救济、慈幼保护和丧葬救助四个方面,考察唐宋官办慈善机构实际承担何种保障功能,以及这些功能在唐宋之际发生了何种变化。
养老与济贫职能:从临时收容到制度化“居养”
以悲田养病坊为代表的唐代救助机构,其职能包括养老、济贫、收容与医疗。其管理权在寺院与官府之间几经变动:武周长安年间(701~704年),国家设悲田使加以管理,但日常事务仍由寺院主持,形成官府监督、寺院经办的半官半民模式。会昌灭佛后,僧尼还俗,朝廷拨给寺田,挑选地方耆寿专令勾当,悲田养病坊转由官府管理,管理人员由僧尼转为地方耆寿。不过,唐代病坊的管理仍较粗放,经费不稳定,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
宋代居养院的出现,推动养老济贫体系进一步制度化。宋元符元年(1098年),淮东路设官房,居养鳏寡孤独及贫困不能自存者,月给口粮,病者给医药;徽宗时赐名“居养院”,并在全国推广。南宋绍兴二年(1132年),朝廷诏临安府置养济院,作为兼具收容与医疗功能的综合性机构,此后养济院与居养院并行,共同承担养老济贫职能。养老济贫的覆盖面由此扩大,保障方式从临时收容转向制度化居养。居养院的经费来源较前代有所拓宽,常平钱米、官田收入等均可成为经费来源,为长期运转提供了较为稳定的财力保障。
医疗救济职能:从“养病”到专业救治
唐代病坊的医疗属性从属于收容功能,贫病者入院以“养”为主,医疗手段比较有限。宋代安济坊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局面。安济坊制度发轫于苏轼在杭州创立的“安乐坊”,后收归官办赐名“安济坊”,并在各地推广,主要负责收治投医无门的患者。坊内设有专职医士,所需汤药由太医局和熟药所供应,医疗救济由此形成初步的专业化制度形态。安济坊以治愈人数作为考核依据,意味着朝廷不仅承担医疗救济责任,也试图借助量化考核确保服务质量。南宋官员马光祖仿照真德秀的做法创立安乐庐,收留道途患病之人,待其病愈后提供归乡路费。南宋绍兴元年(1131年),绍兴府通判朱璞向朝廷提出差派本府医官二人负责治疗、童行二人负责煎煮汤药的建议,医疗人员配置趋于固定。从“收养”到“救治”的重心转移,表明国家开始承担具有专业属性的公共医疗责任。宋代医疗救济的进步可从机构设置、医士配置、考核管理三方面得到体现,相较于唐代均有明显进步。
慈幼职能:对弃婴与孤幼的制度性保护
“生子不举”是宋代较为突出的社会现象,指贫困家庭因赋税、生计等多重压力,将新生儿溺毙或遗弃。政府对此采取应对措施,其路径从分散收养逐步转向专门化、制度化的慈幼机构建设。北宋时期,居养院陆续收养遗弃小儿,规定七岁以上按成人标准的一半供给口粮,至十五岁允许其自立。理宗淳祐七年(1247年),临安府创建慈幼局:民间有愿收养者,月支钱一贯、米三斗,至三岁止;无人收养者,由官府雇倩贫妇就局乳视。宝祐四年(1256年),朝廷又诏令天下诸州设置慈幼局,湖州婴儿局、建康慈幼庄等地方机构陆续设立。慈幼职能的专门化发展,表明国家保障责任延伸至生命历程的起点。此外,慈幼机构还承担了一定的教育功能,“孤贫小儿可教者,令入小学听读”,儿童成年后或自立谋生,或入学读书,体现了养教结合的孤儿保障取向。
丧葬救济职能:漏泽园的“安葬保障”
漏泽园制度确立于北宋徽宗时期,主要职能是收葬无人认领与无钱下葬的尸骨,制度设计较为规范。墓葬采用两块铭砖,其上刻有死者来源、姓名、编号、葬埋日期。考古发现的磁县漏泽园丛葬地中,许多墓葬的墓志铭文有编号、姓名、日期等。漏泽园与居养院、安济坊形成了职能上的互补:居养院保障“生有所养”,安济坊保障“病有所医”,漏泽园保障“死有所葬”。三者共同构成了覆盖生存、疾病与死亡三个关键环节的保障链条,是宋代社会保障制度完整性的直观标志。从社会保障职能演变的角度看,丧葬救济的专门化意味着国家保障责任从“生前”延伸到了“身后”,国家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由此趋于完整。
职能整合:南宋养济院的出现
宋室南渡后,原先分设的居养院与安济坊逐渐合并,称作养济院。绍兴元年(1131年),绍兴府通判朱璞奏请将无依无靠、流移病患之人发入养济院,差医官前来看诊治疗。绍兴十三年(1143年),临安府奉旨设养济院,将城内外老疾贫乏不能自存者及乞丐之人依条统一收治,遇有疾病即给药医治。从社会保障职能演进的角度看,养济院的出现意味着国家保障责任从“分项覆盖”转变为“综合兜底”。保障水平虽可能有所降低,但职能的集约化体现了制度适应能力的提升。
结语
综上所述,唐宋救助机构的社会保障职能,经历了从分散到整合、从临时到制度、从半官半民到官办主导的发展演变。唐代半官半民的悲田养病坊,管理方式相对粗放,未能形成制度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宋代以后,陆续建立居养院、安济坊、慈幼局、漏泽园等专门机构,分别负责养老济贫、医疗救济、慈幼保护、丧葬救助等职能,逐渐形成了覆盖生命全周期的保障网络。 (作者单位:江西应用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