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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月”《民法典》“继承法”普法解答

  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 范庆银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为了普及《民法典》“继承法”知识,九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九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共同为大家解析《民法典》与现行继承法的相关变化内容。

  《民法典》关于遗产的范围扩大了

  现行的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林木等以列举的方式规定的,《民法典》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只要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也可认定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范围,对遗产的范围扩大了。

  在遗嘱形式中增加了打印、录像两种遗嘱形式

  《民法典》颁布前,对于遗嘱的形式只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民法典》颁布后增加了打印、录像两种遗嘱形式,共七种遗嘱形式,《民法典》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1137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存在数份不同遗嘱时,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民法典》颁布前,如果同一个被继承人留有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时,内容有抵触时以公证遗嘱为准,《民法典》则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不区分遗嘱形式,《民法典》1142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此种修改有利于老年人根据子女、亲属对自己的赡养等情况,随时对遗嘱作出变更,更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增继承人宽恕制度

  《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为永久制,一经丧失永不复得;《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后,之后若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恢复继承权。《民法典》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侄子、外甥也可以成为继承人,代位继承大伯等人的遗产,避免了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将归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结果,更有利于保护老年人及亲属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同时1985年10月1日生效的继承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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